审理经过
申请人霍*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霍*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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