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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械制造厂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市阳山自动化机械制造厂因票号为30300051/21555313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浙江尤**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阳山自动化机械制造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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