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刘*与何*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刘*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自愿申请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保全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海**限公司、山西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霍*、王**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盛红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安徽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限公司与临沂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鑫**有限公司与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