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限公司与临沂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限公司因遗失浙江**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964543,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三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沂市**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