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限公司因遗失浙江**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964543,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三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沂市**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