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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昆山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47775xx,票据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市**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阴**庄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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