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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古里镇富之盛针织布剪毛厂、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富之盛针织布剪毛厂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6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25765291,金额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宿迁**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门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富之盛针织布剪毛厂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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