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聊城新**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码3090005327290023、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贰拾叁日、出票人山东鑫**限公司、收款人聊**责任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陆月壹拾捌日、支付**济南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新**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