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24213797,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苏州金**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市宝山区耀飞石材经营部,出票行中**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5年2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责任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