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崇仁县**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崇仁县**有限公司因遗失由中国工**限公司宁波**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10200052/24818783、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4日、出票人浙江**限公司、收款人慈溪**有限公司、背书人**有限公司、付款行石化支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12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限公司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崇仁县**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江苏**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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