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盛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杨*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红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海**限公司、山西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霍*、王**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安徽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限公司与临沂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鑫**有限公司与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