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2007)怀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张*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2)张*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减刑以来,又受到记功2次,表现6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交纳罚金4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汪*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