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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超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薛*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超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顾**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顾*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执行机关于2010年7月1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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