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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了(2007)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0年3月,2011年12月,2013年6月三次经本院裁定减刑计二年。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二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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