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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