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