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头**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查明的部分事实与(2014)淮民初字第03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同时,(2014)淮民初字第03号案件的被告何**与案外人**民委员会均向淮滨县检察院提出申诉,以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胡**诉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诉杨西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东楼组、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旗杆组、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朱湾组、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王店村石河组、甘**、甘**与被上诉人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河凤桥乡姚堰村平塘居民组和河凤桥乡姚堰村塘畈居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童德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童一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与被告潘**、第三人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冷文兵与武汉市蔡甸**管理委员会、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