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台头**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头**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查明的部分事实与(2014)淮民初字第03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同时,(2014)淮民初字第03号案件的被告何**与案外人**民委员会均向淮滨县检察院提出申诉,以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