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冷文兵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官**委会)、第三人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因被告新农养殖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冷文兵申请将本案的被告新农养殖场变更为被告后官**委会,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明勇养殖场的起诉,故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童德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童一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与被告潘**、第三人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新洲**村村民委员会与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程**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某村委会与钟*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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