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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与钟*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蔡甸**官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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