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蔡甸**官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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