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康**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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