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西**有限公司诉武亚军、康**担保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康**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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