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阿克苏市**发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已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王*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米**与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谈生苗与被告西宁益**限公司、马**、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哈*与被上诉**首管理处、哈建文渔业承包合同民事判决书
鲁**、邱玉组与新疆伊**厂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有限公司诉武亚军、康**担保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大汽**限公司诉被告彭*、李**担保追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中**限公司与泰兴市**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庞大汽贸**晋中分公司与张**、王**担保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