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行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长期负债,无法查找其下落,且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222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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