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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米**与被告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17日,范**向米**出具一张金额为26000元的欠条,承诺在2014年6月17日前付清所承包款26000元,逾期则承担相应滞纳金。现付款期限已过,范**却逃避不支付该欠款,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范**支付原告米**承包款26000元、滞纳金2106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范**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米**在起诉时所提供范敬伍住址不准确,以致使本案相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无法在法定期间内向范敬伍直接送达,妨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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