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生苗与被告西宁益**限公司、马**、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生苗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谈生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谈生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谈生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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