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邯郸**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锦**公司银行存款38178元,其中465元执行费,剩余37713元由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