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东**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东*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登记和土地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于春*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1)东*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