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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庄品房屋买卖纠纷再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庄品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白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洪**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辽阳立二民申字第5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辽阳民再字第43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重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洪**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被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庄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重审查明,2005年3月9日原告张*与被告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座落在辽阳**一五委私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34.45平方米,原告交齐房款53000元,被告将房屋和产权证交给原告,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应予协助并提供有关证件。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交付了房屋及相关手续,此后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未果。被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后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交付了房款,被告亦交付了房屋及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可以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应按协议的约定由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相关手续。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u0026ldquo;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u0026rdquo;之规定,被告洪**及第三人庄品系夫妻关系,争议房屋已交付多年,被告及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洪**、第三人庄品协助原告张*办理座落在辽阳市白塔区二一五委建筑面积34.45平方米房屋(辽市**市字第00050596号)一处的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523元和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洪**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洪**上诉称,被上诉人张*应当支付房款53000元,上诉人才能够协助张*办理过户手续。原审就第三人提出的合同无效性进行了审查,没能对房屋买卖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因被上诉人没有支付上诉人买房款53000元,导致上诉人无法给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为实现交易的完成而达成的约定,不能作为完成交易的依据。被上诉人没有支付房款,房屋不可能交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的家庭财产都在该处房产内,且户籍从来没有迁出,上诉人是该户唯一的房主。上诉人没有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不可能交付给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即使庄品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其主张权益的对象也不应该是答辩人,而应该是上诉人自己。2、关于购房款交付与否的问题,本案从中院再审到白塔法院重审的过程中,法庭都曾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逐一质证,该协议中第二款写明u0026ldquo;双方协议价格五万叁仟元,乙方于2005年3月9日交齐。同时甲方移交房屋有关手续。u0026rdquo;上诉人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从未提出过房款的问题。上诉人如果没有收到房款,为何不仅在协议上签字、按印,还将《房屋所有权证》和院门、房门钥匙交与答辩人,如果上诉人真的没收到房款,怎会放心的将房屋交给他人近十年不闻不问呢。上诉人又称没有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那么辽阳**管理局2000年7月24日颁发的第00050596号《房屋所有权证》另属他人吗?上诉人这样说很难自圆其说,显然不是事实。答辩人买房后,对房屋进行了修缮维护,还找农民工租住,请邻居帮忙看房。综上,上诉人所述完全不符合常理,全无诚信,请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辩称,我始终不知道房子被卖的事,直到拆迁时我才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张*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庄品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上诉人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上诉人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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