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