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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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