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黄*与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闫春山与张*、杨*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定书
孟某**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刘全诉陈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于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许**、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金**、尹**与被执行人张**、金**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腾**司诉金**司、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