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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