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某**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调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