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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刘**、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刘**、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张**经公告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为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4年3月25日将坐落在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3号、1-2层11号、1-2层14号三处房屋以总价600,000.00元卖给原告永久为业。合同约定被告交房时原告一次性付清卖房款,原告当日交清了600,000.00元卖房款。因当时三处房屋是出租状态,故言明待此房租期满后,由原告自行接收。合同约定被告必须积极配合原告办理买卖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是被告违反约定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原告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为此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3号、11号、1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刘**;判令被告清除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3号、11号、14号房屋里的属于自己的物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张**未出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甲方被告刘**、张**夫妻与乙方原告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三份,载明: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3号、11号、14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600029837、600029826、600029834。每套房屋价格为贰拾万元。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日,刘**出具收据,载明:人民币陆拾万元正,今收到卖房款。原告购买该三套房屋时,均由被告出租给他人,言明待此房租期满后,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现1-2层11号、14号房屋已无人占用,处于锁门状态;3号房屋由原租户占用经营“汇鑫汽修”。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倒出房屋,确认房屋所有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房屋买卖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实等证据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600,000.00元。因此,原告对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3号、11号、1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600029837、600029826、600029834)具有所有权。对原告要求清除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3号、11号、14号房屋里的属于自己的物品一节,其中1-2层11号、14号已无人占用,应予倒出;其中1-2层3号房屋由租户经营汽修部,涉及到案外人,可另行处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对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3号、11号、1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600029837、600029826、600029834)具有所有权;

二、被告刘**、张**倒出盖州**事处西关社区清河南里1-2层11号、14号房屋。

案件受理费9,860.00元,保全费3,520.00元,合计13,380.00元,由被告刘**、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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