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亳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亳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申请对被告亳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亳州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元一时代广场南区2号楼901室的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并提交王**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亳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亳州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北侧汤王大道西侧元一时代广场南区2号楼901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王**提供担保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9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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