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等与杨**、史*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杨**、杨**与被执行人杨**、史*慧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4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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