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青岛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青岛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业经中华人**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审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青执字第136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200000元与12套房产的过户。2012年12月7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恢字第44号。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认为,本案未执行完毕的两处房产均位于市北区,且与市**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和正在审理的案件之标的重合。因此,将本案指定市**院执行便于三个案件的统一处理,能够节约诉讼资源,也能兼顾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指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民法院(2015)青执恢字第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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