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汤姗梅与安徽省颍**园项目部、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汤**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克创、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姜**、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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