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汉泉宋秋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邹*初字第622号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