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田**、蔡**及第三人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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