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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