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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本院根据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5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于xxx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xx号房屋(权属证号为xxxx)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xxx(身份证号xxxx)名下,原房产证作废。综上本案现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96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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