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贾XX与被执行人侯XX、陕西**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XX与被执行人侯XX、陕西**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XX于201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3月14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侯XX名下位于西安市顺城北路39号5号楼5幢4202号房屋过户到贾XX名下。申请执行人贾XX于2013年3月12日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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