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师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师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方*小区西区8幢1单元10101室的过户手续。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现该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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