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贾**房屋买卖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61号民事判决书,马**申请执行李**、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贾**交付宏光小区二区一号楼一单元502室房产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交付于申请人马**所有,并协助申请人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李**、贾**承担案件受理费1884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马**自愿付清本案中的执行费,同时放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李**支付的请求,故申请人马**申请撤回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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