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黄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黄**退还申请执行人刘**购房款200000元,支付房款利息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3658元,以上共计254168元。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调解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查找其下落,查明被执行人黄金梅住所房门紧闭、无人应答,具体下落不明。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有两处房产,另案已查封,本院采取了轮侯冻结执行措施。本院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刘**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金梅下落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黄金梅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658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