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王*申请执行陕西上**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王*申请执行陕西上**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2012)咸秦*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上**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31日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向王*、金*交付房屋。二、截止2013年8月31日陕西上**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房屋,金*、王*可在下列方式中任选其一:(1)金*、王*可要求陕西上**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自2013年9月1日起,陕西上**有限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金*、王*实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在实际交房时结算支付;(2)在2013年9月30日前,金*、王*可要求陕西上**有限公司按照符合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的现房市场评估价并上浮10%的价格回购,如截止2013年9月30日陕西上**有限公司未收到金*、王*送达的回购通知书,视为金*、王*放弃回购,陕西上**有限公司将按上述调解书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陕西上**有限公司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向丁**预先支付截止2012年12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37986元,最终根据实际交房时间多退少补。案件受理费费7150元,被执行人承担3575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为78359元(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本案执行费1699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上**有限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2161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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