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马至德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马**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一、马**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月东在2015年4月底之前将咸阳市**路花城小区雅园D2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及小区编号32号车库(开发商合同号为该栋105室)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张*名下,并承担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二、如马**如期履约,张*不再追究马**之前的违约责任。三、如马**没有按期履约,或没有全部履约,则由马**给张*一次性承担违约金390000元,房屋产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由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户。上述义务被执行人仅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申请要求将金泰丝路花城小区雅园D2号楼105号车库(小区编号32号)过户于其名下。本案执行费500元应由被执行人马**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位于金泰丝路花城小区雅园D2号楼105号车库(小区编号32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名下。

二、张*应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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