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桑某某房屋买卖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桑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6月3日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桑某某名下汽车的手续。并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某**限公司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8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