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飞天家用纺织分公司、天津天**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76元,减半收取223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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