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6日,本院收到李**、李**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2月16日晚上,李**、李**因琐事被其大伯哥李**、三**李锦春的儿子李**等人暴打,后被二伯哥李**开车送到医院,后经法医鉴定李**断了两个肋骨属轻伤二级,李**为轻微伤。2月17日早晨6时报案,派出所接警后一拖再拖至今11个月没有解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昌黎县公安局朱各庄派出所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系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立案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进行侦查,起诉人认为朱**出所刑事侦查不作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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