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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民委员会与卢龙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龙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所有权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龙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龙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龙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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