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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公安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控申处不作为,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秦皇岛市公安局控申处已作出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周**上诉所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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